淮安夏东明八年冤案:真相大白天下待何时

   

2012-12-19

 

     一场反贪“风暴”在江苏淮安“登陆”。江苏省淮安市国土资源局耕地利用保护处原副处长夏东明因涉嫌受贿被“监视居住”。从2004年8月17日,即夏东明的律师介入第二天起,夏东明便指控其在被审查的十三天中,十一天十一夜遭受刑讯逼供:遭到不让睡觉、拳打脚踢、用竹片戳、捂着嘴往鼻腔里灌水等暴行。在这种情况下,当地检察机关伪造七项共计二十多万的受贿事件。在没有证人出庭作证、其他证据也不充分、仅凭口供,经江苏省淮安市金湖县人民法院、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及二审裁定:夏东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夏东明及其爱人张玉荣不服判决及裁定,搜集相关证据,坚持不懈地奔波于申冤之路。历经7年的艰难申诉,累及寄送近百万字申诉材料。得到众多网络媒体关注及社会各界人士的支持。2008年5月,江苏省高院指定泰州中院异地审查,9个月后将情况书面报告省高院,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立案再次审查。2010年6月13日,江苏省高院下达再审通知书:指令淮安中院对夏东明案再审。

  2011年4月22日,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刑一庭公开对夏东明案进行了再审。审判长是法官许玉虎,审判员、审判监督员分别是姜国、李进;公诉方三位检察官分别是韩振国、张静、杨国梁。被告夏东明的辩护人是北京显扬律师事务所李亚伟律师与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刘光凯律师,他们为夏东明作无罪辩护,最终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淮中刑再终字第0003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经被告人陈述、双方举证、质证、庭审辩论,产生了几个焦点。

 

侦查期间是否存在刑讯逼供

 

  夏东明及其辩护律师的观点是刑讯逼供事实存在。提供了新的证据——入看守所时的健康检查记录与体检表。两表均表明夏东明左胸两处青紫瘀血伤痕;并有证人应绪春出庭作证:“夏东明入看守所的第一天是我给他洗的澡。夏身上多处伤痕,两肋、臀部、大腿、小腿、前胸、背部、两小臂等。”当公诉人韩振国向他发问时,应绪春情绪有些激动,当庭指控:“检方向我取证时就是你恐吓我,叫我‘不准乱讲话,如果乱讲就怎么怎么……’。之后录像时我刚想说‘有伤’,他就对我咳嗽,我害怕,就作出‘没有看见夏东明身上有伤’的证言。我说了假话,感觉对不起自己的良心……”韩振国辩称,他只是对应绪春讲,讲假话要负法律责任……


  公诉方的观点是没有对夏东明刑讯逼供。公诉方张静对应绪春提问“夏东明膀子上有伤吗?”,应绪春回答“好象……两小臂有伤”。公诉方得出结论,所有证人证言都没有说两小臂有伤的,只有他一个人这样讲,证词不稳定,证言反复,应绪春证言是假的。


  至于体检表所记载伤情形成的原因,公诉人张静这样说,“……也许揉揉搓搓也可以形成”。


  旁听席上发出一片揶揄的笑声……


  审判长大声呵斥:“不许喧哗!”


  看守所的狱医韦剑出庭作证,证明夏入所时身上没有伤。韦剑陈述,夏入看守所的第二天,她与另外一人对其进行体检,没有发现夏东明身上有伤。如果伤情严重,要上报,不符合收押条件的不能收押。但她在检方有一份笔录这样显示:“夏东明入看守所时肯定没有伤”。这份笔录与其签名的体检表完全不同。律师刘光凯向韦剑做了以下询问:

律师:你的这份证言与你签名的体检表完全不同,你怎样看待?

韦剑:在检方取证的时候,已是过了很长时间,有些记不太清……

律师:你对夏东明全面体检了吗?

韦剑:是全面体检。

律师:是脱光衣服体检吗?

韦剑:脱去外衣。

律师:你认为8月份哪些属于外衣?哪些属于内衣?

韦剑: ……

律师:体检表上的青紫伤痕属于外伤还是内伤?

韦剑:是外伤。

律师:这个伤痕刑讯逼供可不可以形成?

韦剑:当然可以,这谁都知道。

  在这里我们看到,韦剑的证言“肯定没有伤”并不是含混不清,而是言之凿凿。即使一个普通人,如果真是记不清了,应该说“可能没有或者好象没有” 而绝不是“肯定没有”,何况是法律医务工作者。

  公诉方的另一位证人是夏受审期间参与审查的侦查人员杜兵。他所证明的观点是没有对夏东明刑讯逼供。他回答律师提问,夏东明到案第一天到送往看守所,他一直参与夏案的侦查。参与侦查的前后共有十多人,三人一班,24小时对夏实施监视居住。在他当班时没有对夏刑讯逼供,其他人他不敢保证。

  辩方律师李亚伟向杜兵询问,夏东明有固定住所,为什么还要将他关押在招待所等非法定场所“监视居住”?招待所即非其住所,又非其居所,名为监视居住,实属变相羁押。

  对这一观点,杜兵的说法是夏东明在辖区内无固定住所。由农干校办案点转到人武部办案点是领导的决定,因审讯以外有其他事情要调查。……

  杜兵陈述,后来(8月16日)由金湖办案点送往看守所时是下午四点钟左右,按看守所惯例,当时没有对夏东明进行体检。

  夏东明说事实上送看守所时间是上午十点左右,与健康体检表时间一致。

  夏东明当庭指控杜兵对其多次殴打:以拇指指尖掐喉结,致使其说不出话,喊不出声;曾与张晓林一起用毛巾将其嘴堵住,三次向鼻腔内灌水,呛昏后再用冷水泼醒;三次以掌骨用力击打其背部等刑讯手段,并以语言配合动作进行描述殴打的情形。杜兵除了前面的失口否认,未作任何辩解。

  辩方对刑讯逼供的另一指证是拘留证时间改动的问题。夏东明陈述拘留证由8月9日改为8月16日,是检方私自改动。8月9日没有送看守所是因为其遭刑讯逼供,伤情太重,无法送往看守所而被送到人武部招待所后院办案点养伤七天。

  公诉方的辩解是,拘留证的改动“真实合法有效的”。本来检方8月9日已经开出拘留证,但由于接到纪委通知,要继续审查夏在慈云寺地块的土地问题。于是送往人武部办案点继续审查。后审查中发现只是违规(公告时间未到期),并没有犯罪情节,才在8月16日送往看守所。

  听起来似乎合情合理,但接下来夏东明的陈述,连旁听者也能看出端倪:慈云寺地块接近农干校招待所办案点,要调查这个地块上的事情,何必舍近求远送到80公里外的金湖县人武部办案点?况且既然是继续审查,为何七天没有做一份笔录?检方拿出的证据是几份日期在三月前也有三四个月后的向纪委的调查报告且无领导签发日期的原始文稿,检方提供的侦查地块的资料全是从档案室、办公室找来的,且无一份注有实际取证的时间,证明不出是8月9日至8月16日这7天时间内取到的证据。

  旁听人员纷纷质疑,用那些不同于夏东明在人武办案点时间(8月9日至16日)的调查报告来证明这七天调查其他事情,而这七天又无笔录,岂不令人感觉像是在移花接木?而依检方说法,从农干校办案点转移到人武部办案点是为继续侦查,那么送看守所并不妨碍继续侦查,何以不送看守所?检方和杜兵的解释似乎太过牵强。

  对“没作笔录”问题,公诉方的辩解是因“在外围取证,因此未做笔录”。

  辩方提出夏东明受到刑讯逼供的另一个佐证是检方录制的夏东明有罪供述的录像。夏东明称,此录像被剪辑过。因为开始录像时是做的正面录制,五六分钟后,侦查人员倪长龙将他叫出去。七八分钟回来后,就开始做右侧面录制。出去时,他无意中发现左脸及眼眶有青紫伤痕,所以做右侧面录像时,他三次以拿水杯喝水为由,转脸让录像设备录制下他的左脸伤情,均被喝令“坐好了,坐正!”在他做这些动作时,他右臂一块红肿伤痕被录制下来。侦查人员张晓林为了不让他再转脸,还将放在他右侧的水杯移至正面桌上。杜兵还将打印好的材料推至他面前,目的是令其按照材料上内容交待。辩方律师称,在庭前控、审、辩三方共同观看录像时,的确有以上情节。

  而公诉方辩称,如此是为了能全面录制房间中其他人或其他设施。当时最高检并没有全程录音录像的要求,如果夏东明脸上有伤,何必作这份录像授人以柄?

  辩方律师称,在夏东明这份录像前后均有对其他人的录像,皆是正常的人头像正面录制,均没有侧面录制的现象。

  2010年12月 1 日,与夏东明同监室的吴青松到法院出具证言,大致内容是夏东明入监时身上有多处伤痕。公诉方辩解,吴青松几次笔录伤处不一致,证言反复,说明其证言是假的,不足以采信。

  辩方律师刘光凯辩称,吴青松的证言与应绪春的证言甚至公诉方证人韦剑的证言以及两份体检表都有相互印证之处,那就证明夏东明入看守所时身上有伤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也就是说现有的公诉证据不足以否定刑讯逼供的事实,更不足以排除刑讯逼供的可能性,故被告人夏东明侦查期间的口供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有关当事人行贿事实是否真的存在?


  翟元昌行贿八千元一事,夏东明称不是事实。夏东明的爱人张玉荣出庭作证,证明翟元昌送钱被其退回一事。张玉荣称,1998年初,夏刚当局长没几天,翟元昌到她家里,得知夏不在家,丢下一个信封并表明改日再来会夏。当时我并不认识翟,发现信封里装着钱,匆匆追出,人已消失在人群中。后来第二天或者第三天,翟与其司机一起带着六瓶五粮液酒到夏东明家,夏仍然不在家,见是日前送钱的人,态度十分强硬,将钱和酒一并退还给翟元昌。当时翟的司机宋善青亲眼目睹了这一切。当夏东明出事后,我找到宋善青,他出具了一份证言,大致内容是:夏东明家属找我证明退钱一事,我是到他家去过一次,具体时间记不清了。

  后来又有一次,我在医院里见到宋善青,他叫我“夏师娘”,说了这么一段话:“(与老板)到别人家送钱收下的我记不得,你家退了的我记得很清楚”。此话在场人张芹亲耳听见,辩方要求张芹出庭作证,未得到法庭许可。

  这笔八千元的行贿款,卷宗里有04年7月26日与10月21日两份翟元昌的笔录,辩护律师称这两份笔录矛盾有七八处之多,最明显的是具体收钱的人不确定,一份说夏东明不在家,八千元送给了他爱人张玉荣;另一份却说是夏局长一个人在家,八千元送给了夏东明。而且卷宗中还有记载,翟元昌只送过夏东明两笔钱:一笔八千元和一笔两万元,那笔两万元被夏退回之事检方已查实,那么这笔八千元却出现了两次,送钱的对象都不确定,无法自圆其说,足见证言自相矛盾。而原审判决却忽略了这份矛盾,认定了夏东明受贿八千元“事实存在”。

  张玉荣非常困惑,对于翟元昌这八千元贿款一事,既然牵涉到她,为什么侦查机关从未找她调查?一审、二审法院也没有向她调查?

  此次开庭前,夏东明与同事蒋和一同找到翟元昌,要求他出庭为自己作证,洗雪冤屈。翟一再向夏道歉,称夏的冤案因自己而起,当场拿出五万元现金给夏作为补偿。

  夏与第三人同事蒋和,将钱收下,存入银行,想以此作为证据,但庭审中公诉方称,张玉荣是与被告有利害关系人,其证言不能作为证据。况且她所陈述之事与本案无关。

  原审判决“夏东明收受邵国飞一万元”,辩方称不是事实。出示记者采访邵国飞的录音,邵国飞证明没有向夏行贿,即这一受贿事实不能成立。公诉方辩称,记者采访录音不能作为证据。

  原审判决“夏东明收受顾众两万元”,辩方称不是事实。顾众所在市政公司是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结算工程款,根本没有行贿的必要,而且市政公司有严格的财务制度,在所谓“顾众行贿夏东明两万元”时间的前后,并没有相应款项的财务账予以佐证。而公诉方称,市政公司的财务账中可以体现这笔行贿款。

  原审判决“夏东明收受刘玉广2.4万元”,双方均未拿出新证据。辩方坚持夏东明向其弟借款是事实,且案发前全然不知刘玉广请其弟转交2.4万元一事。弟弟主观上的明知不能代替哥哥主观上的明知,更不能客观归罪。而原审中夏东祥先说是借款,后“经过检方的思想教育”说成是刘玉广的贿款,证言反复,同样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应遵遁“疑罪从无”的原则予以认定。

  原审判决“到下属单位报销发票属受贿”的几项,辩方拿出参与公务就餐活动二位证人的书证。辩方称,夏东明垫支公务就餐活动票据被下属单位取走报销后又将该款垫支用于公务,并未入个人腰包,只能算违规,不能定为犯罪。

  这一点,记者在淮安国土局办公室得到印证,夏用此笔款项购买了沙发、办公桌等办公用具。沙发沉默,办公桌无语,仿佛默默诉说着夏东明的悲惨遭遇……



请看律师的那些感慨

 

  刘光凯律师在庭审辩护时感慨:侦查机关只在一个正科级干部家中搜出存款5万余元(其中包括他工资折上三个月工资近一万元),这实在令人感到震惊,这也是辩护人从业15年来难得一见的现象,一个正科级干部工作了几十年只有这么一点存款,足见其清廉。然而就是这么一点存款却被逼解释为是受贿所得,我不知道我们的侦查人员是怎么想的,是否会在夜深人静的时候感到自责,因为从存款单上存取款的时间分析看不出和受贿有半点联系。但原审法院面对以上疑点视而不见,草率判决。这难道不是法律的悲哀?

  江苏省高级法院(2008)苏刑监字第029号《再审决定》书称本案"原一审判决及二审裁定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需进一步查明,同时对其提出的侦查机关取证存在刑讯逼供的问题亦需进一步查清"。庭审记录作出了(2010)淮中刑再终字第0003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违背省高院再审决定书的要求,回避矛盾,偏袒检方,不将此案焦点事实查清,裁判糊涂案。该裁定书的形成与省高院"再审决定"书的要求明显矛盾。

  针对淮安市中级法院(2010)淮中刑再终字第003号刑事裁定书,夏东明在裁定对本案"立案依据"及是否存在"主动交待罪行"等几个焦点问题未予查清;裁定对本案中检察办案人"制作假证据"等造假事实焦点未予查清,举证事实证据;裁定对本案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这一焦点问题的事实未予查清,举证证据;裁定对本案是否存在6件受贿问题未予查清,举证事实证据等四方面逐段逐句进行申辩举证,列举充分的事实证据予以对应,以大量的事实、证据、理由逐一辩解。

  夏东明衷恳请求:江苏高级法院依法对淮安中级法院的本案再审裁定,依据本人刑事再审申诉书与补充申诉材料列举的充分事实证据,在依法再审复查的基础上予以立案再审,并敬请省高级法院直接提审办理此案,以排除司法地方化干扰,舍弃以集体行为稀释办案方过错责任的检法一体化办案做法,秉公办案,还此本案本来面目,还冤者一身清白!让法治阳光照亮江苏大地!

 

夏东明妻子的话

  中国处于社会主义法制的初级阶段,还有很多亟待完善的东西靠我们每一个人的努力去改变他。迎来法制社会的公平公正需要每一位良心不泯灭公民的共同奋斗!从夏东明写的控诉材料中,我仿佛看到了“开胸验肺”的悲壮,也看到了针对“钓鱼执法”切指者的无奈,更看到了钱云会案件“车轮下的头颅”般的触目惊心。也许正如一句话所说:“案头一点墨,民间泪万滴!”

  我知道,我自已也很不容易,我为夏东明上北京8趟从未住旅馆,为了省钱,次次都是露宿风餐。最高检察院控申处一位很年轻的检官接待时告诉白天看到我坐东交民巷最高检大门的直对面,夜里加班结束又看到我站在高检旁边窗口排队(旁边记录的一位年纪大点检官告诉我他是副处),在接访结束后他们一直送我到门口,劝我以后找个便宜点地住下,要注意身体、要冷暖自知,他会尽力帮我的。。。虽说以后我一直没能再见到他们俩(每次接访检官不固定)但他们那那心痛的眼神至今仍温暖我疲惫不堪心灵,对他们我会永远永远心存感恩!善良确实不是什么惊天动地的大事,但他能改变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使这个世界变得更美好,善良是一种美德,可以让在困境中的人看到了希望,感觉到人间自有真情在!只要心向善良,心向光明,心向诚恳,世界就会一片安详。

  人活着只要满足了基本的生活需求,剩下的就要追求精神的真善美。如果我们大多数人都能做到,我们人人都能这样,先从自己做起!我们这个社会一定会更加和谐。这个世界还能不美好吗?


人间有真情,爱,无处不在…


  这几年我的煎熬,我的奔波,我的血泪,所有认识我,不认识我的人都能感觉得到。难道我是无理取闹?难道我不是员工而是上访刁民?难道我不知冬天床上比室外暖和夏天家里面比外边凉快而喜在风雨中飘摇?

  当你们看到那购房还贷记录的时候,我相信,你们肯定心情很是沉重。那虽然是一张很不起眼的纸,但中间饱含了作为妻子作为人母多少血泪和汗水,在夏东明不在的时候,是我用柔弱的肩膀扛起了这个家,是我,在每个月,工作加申诉之外还要挪动自己疲累的身躯,蹒跚的到银行去还款,是我,在每个月的探望日,还得去很远的洪泽湖监狱,去探望去安抚夏东明那棵伤痕累累的心。

  刚刚我还对夏东明说:我知你此时此刻内心憋屈窝囊及无奈,你追求过,奋斗过,拼搏过,为政府工作尽职尽责换来狱灾。别难过,人生就是这样充满了无奈。但我相信,再长的路都有尽头,千万不要回头,再沮丧的心都有希望,千万不要绝望。让我们,依然执著在申诉中,手拉手,在长长的路上,彼此爱护,勇敢,微笑……

  我坚信,随着时间的更替,社会主义法制将日益健全。”我们的社会,虽然很多人都知道这样是好那样是坏,可就是在潜规则面前低头,没人敢于直言,更难有人扭转。我不由想起军旅作家阿徐的一句话:“世上没有不可改变的事,命运紧紧的攥在自己手中。坚持,唯有坚持才是申诉成功的必由之道,湖南省原物质厅厅长谭照华,历经10年的申诉,终于迎来了昭雪恢复名誉的好消息,佘祥林在狱中坚持抗争,终等来了法制带给他的曙光。所以,历经了7年的蹉跎和折磨,我们还是要挺起胸膛,因为,真的猛士,敢于直面惨淡的人生,敢于面对淋漓的鲜血!

  将近8年,经过我们夫妇不屈不挠的努力,使得案情一点一点的清晰,或许,离昭雪的日子不远了,我感觉到自己已经触摸到他的气息,我相信,只要我们坚持,假以时日,我们会等到阳光明媚的那一天。国家民众对法律的认知日益清晰。我们已经听到了正义法律的脚步,淮安市检察院罪恶法律的实施者葛志军及一帮打人凶手必然被历史钉在耻辱柱上!让我们一起等待和见证吧!


记者感言:夏案迷雾重重,在有罪无罪之间,本是不应该如此难缠的。可是一个腐败案就这样诞生了。我们衷心希望法律是公正而严明的,也惟愿司法机构真正能够做到不放过一个坏人,但也不冤枉一个好人才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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