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李家超发表声明指,于11月27日收到中央人民政府按《香港国安法》发出的函件,要求行政长官就该法例实施以来,香港特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职责,包括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工作等情况,向中央政府提交报告。


 就高等法院批准英国御用大律师Timothy Wynn Owen为黎智英出庭辩护,李家超说,基于各种考虑,他将在报告中提及有关案件,并会建议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香港国安法》作出解释,厘清「根据《香港国安法》的立法原意和目的,没有本地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或大律师可否以任何形式参与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工作」的问题。

 

以下是行政长官李家超11月28日就《香港国安法》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报告并建议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香港国安法》作出解释发表的声明:

 

我昨天收到中央人民政府按《香港国安法》第11条发出的函件,要求行政长官就《香港国安法》实施以来,香港特别行政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职责,包括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工作等有关情况,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报告,函件并有指明事项的附件。我就此召开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会议。

 

现在,我以香港特区行政长官以及国家安全委员会主席的身分作出声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是「一国两制」方针的最高原则。根据《香港国安法》第三条,香港特别行政区负有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特区行政、立法、司法机关应当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问题上,特区的立场清晰、坚定不移。

 

《香港国安法》颁布实施两年多,对维护香港秩序和安全起了重要作用,不单拨乱反正,法治亦得到巩固。香港从由乱到治走向由治及兴,各方面都变得更安全稳妥。我会梳理相关情况,并按中央要求尽快提交报告。

 

就大家近期都很关注的一宗案件,即英国御用大律师Timothy Wynn Owen获高等法院批准以专案认许方式,为被控串谋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等罪行的黎智英出庭辩护;律政司司长日前就专案认许申请上诉许可,今日下午终审法院上诉委员会作出裁决,拒绝律政司的申请。

 

我将会在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的报告中讲及这宗案件,并建议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香港国安法》第65条作出解释,以厘清以下的问题:

 

根据《香港国安法》的立法原意和目的,没有本地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或大律师可否以任何形式参与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工作?

 

我作出释法建议的考虑和关注包括:

 

(一)《香港国安法》是在「一国两制」原则下为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而制定的全国性法律。《香港国安法》是针对修例风波中所出现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实际情况,包括黑暴、「港独」肆虐、外部势力干预香港事务的背景下制定。中央港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务院港澳办于2021年4月发表的公开文章中指出,2019年的修例风波是一场港版「颜色革命」,中央因此审时度势,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香港国安法》。

 

(二)《香港国安法》相对香港特区本地法例有凌驾性,第62条说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本地法律规定与本法不一致的,适用本法规定。国家安全是头等大事,我们必须有效执行《香港国安法》,防范各类危害国家安全的风险。

 

(三)国家安全风险复杂多变。有关风险包括策划、串谋、勾结、提供资金及其他准备工作等,这些行为于早期阶段潜伏发生且看不见,如涉及勾结外国势力的潜伏行为更有机会在海外发生,纵然在实质罪行发生前已经产生,但不易被察觉。因此,防范危害国家安全工作绝不容易,所有人对此都应有所警觉。

 

(四)外国及境外势力对《香港国安法》的制定和实施持有敌视态度,多番公然试图干预《香港国安法》的实施。部分国家因政治利益和目的已宣布或采取措施针对中国和香港特区,包括以不同形式制裁、限制或禁止售卖及使用产品等,亦有外国官员或政客公开施压要求法律界甚至商界人士杯葛香港,阻止他们参与香港正常活动。因外部势力干预香港事务未有停止,我们更要对其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提高警觉。

 

(五)《香港国安法》第三条、第八条和第42条等多条条文都要求有关机关履行责任,有效防范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

 

(六)在现行的制度下,香港特区没有有效方法可排除海外律师或大律师因其国家利益而产生利益冲突;也没有有效方法可确保其不受外国政府、组织或个人施压、胁迫或操控;也没有有效方法可确保其会遵从《香港国安法》第63条有关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私隐的保密规定。基于这些潜在风险,容许海外律师或大律师参与处理国安案件,是否符合《香港国安法》维护国家安全的立法原意和目的?

 

(七)香港居民有选择律师的权利。根据案例说明,被告人选择律师的权利是指可从在香港拥有全面执业资格的律师中挑选自己的律师,而非没有上述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因此,即使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被告人不能聘请海外律师为法律代表,也符合《香港国安法》第四条及第五条尊重和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和自由的要求。

 

(八)我作为行政长官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主席,就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事务按《香港国安法》第11条和第12条向中央人民政府负责。

 

基于上述考虑,我会在提交给中央的报告中,建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就上述提及《香港国安法》的条文或其他有相关条文作出解释,以厘清上述的问题。我会尽快向中央提交报告,并请中央尽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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